申请人: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5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000744864338N
法定代表人:吴成明
申请事项:核准修订后的《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申请人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向本局提交《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的报请核准材料,本局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的授权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发厅函〔2021〕41号)的规定,本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本次章程修订主要将党的建设方面内容单列一章并补充了相应条款。本局认为,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的修订符合行政许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22年5月10日第二次修订)》予以核准,并将核准后的《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公布,同时由学校向校内和社会予以公布。
本行政许可决定书所附章程文本为最终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合肥市教育局
2022年7月25日
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02年3月学院章程通过,2015年11月第一次章程修订,2022年5月10日第二次修订)
序 言
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是2002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后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教育厅。
学院坚持“立足合肥,面向安徽,服务长三角,为现代服务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专门技术人才”的办学定位,牢固树立“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育人为根本,以能力为本位”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内涵发展,形成校企合作、工学交替、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了大批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学院办学行为,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登记名称: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译名:Hefei Binhu Vocationl&Technical college
网址:www.hfbhxy.edu.cn
第三条 学院办学地点及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559号。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
第四条 学院是由安徽明星实业公司投资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学院遵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规律,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的指导;接受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的督导专员制度;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学院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自主设置与调整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确定各专业招生计划,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六)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
(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按照相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八)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审和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工,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方案;
(九)依法收取学生学费及有关费用,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和经费,按规定开展年度审计;
(十)依法与企事业单位、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联合办学和合作办学;
(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法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等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六)依法保护学院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七)依据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办学水平评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育形式、办学规模与专业设置
第九条 学院办学层次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学制三年。同时根据社会需求,辅以相应学历层次的成人教育,合作办学,适当开展非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保持在校生8000人左右。
第十条 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制订专业设置和调整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专业建设标准,人才培养标准,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课程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等。建立院、系两级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监控体系。
第十一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不断推进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手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大力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校企合作加强实践教学环节,采用“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培养和提升学生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 坚持素质教育,从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文化、职业审美、职业身心和创新能力诸方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等进行督查、指导评估,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室,配备心理咨询师,对大学生心理健康进行筛查、评估和处置。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主体,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相应学历、职称,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技术技能,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组成,鼓励教师成为“双师型”人才;其他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 学院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法公开招聘教职员工,按需定岗,按岗用人。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依法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获得工资和福利待遇,享有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二)接受继续教育,公平获得发展所需的学习机会;
(三)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正当权益;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六)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甚至解聘。
第二十四条 教职员工可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渠道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利益。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学术创新、专业技能学习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力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院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勤工助学岗位;
(四)参与学院民主管理,通过团代会、学代会、团支部、班委会等学生组织或其他渠道,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涉及其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在学院统一组织和指导下,参加省(市)级、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参加实习、实训和创业、创新等活动;
(六)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获得学院颁发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七)学生在校期间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给予表彰奖励;
(八)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选举单位根据《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设定的代表条件和产生办法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大会闭会期间,由学院学生会主持日常工作,其主要负责人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由党委副书记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主任委员,主要解决学生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享有决策权;学院理事会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学院签署对外有关法律文件;在理事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对学院理事会负责;学院党委起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和组织领导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及素质教育工作。
第一节 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由学院举办者、院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讨论决策学院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必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时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理事会组成人员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节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八条 举办者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学院理事会,依照理事会章程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对学院管理机构设置、负责人人选和管理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对于学校办学与管理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对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福利和奖惩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享有知情权,但决策权在理事会;
(六)监督学校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院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支持与引导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
(四)保护学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院长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的聘任由理事会确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一条 学院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党委会审议,并提请理事会批准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二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行政规章制度、拟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教学科研改革措施、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人才政策,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贯彻落实学院理事会和学院党委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理事会和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提案,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为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提供行政支持;
(五)主持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企合作,以及创业就业和思政教育等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维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院长空缺或长期不在岗时,由常务副院长代行院长职权。
第四十四条 学院建立院长办公会议制度,院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助理组成;党委书记、副书记可以参加会议;根据会议讨论议题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学生代表也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后决定,讨论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最后由院长归纳总结作出决定;会议出现重大分歧和难以议定的事项时,可向理事长报告,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做决定;
(二)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在会前对所列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供院长在形成决议时参考;
(三)院长办公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由院长或副院长提出,学院办公室汇总,并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和列会人员;拟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除需保密外,会前分管领导应就议题中涉及自己分管工作的内容与院长充分沟通;
(四)院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文件形式下发,与会成员应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教职员工或审批机关(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推选产生或者更换;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理事会、院长和财务负责人及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组织监督、检查学校理事会和校务委员会的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
第七章 党的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党的组织建设
(一)学院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
学院按照上级党委要求,建立中国共产党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合肥市教育局党委;
(二)党委的主要职责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党委书记的产生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或2名,书记由省教育工委选派,合肥市教育局党委任命;
(四)党委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
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五)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
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以及意识形态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做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的通报;
(六)党组织机构设置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
加强党员的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八)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九)党建工作保障
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成立党委工作办公室,主要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八章 教学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一节 教学委员会
第五十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教学委员会的组成,由学院书记、院长、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处长、各二级学院主任和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第五十一条 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文件精神,提出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建设性意见,并向院长及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院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规划与方案,并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负责组织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制度的建设;审议职能部门提出的教学工作规划、教学改革措施、教学管理制度、实训中心建设规划、校企合作办学规划等;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以及技能型应用人才的培养;
(四)规划、评审、验收校级重点专业、重点(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向上级单位推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五)督促二级学院(系)组织参加各级职业技能大赛,形成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建的良好氛围;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的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在院长领导下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教育事业,忠诚党的教育工作,学术上有造诣,主持公道,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与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
(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1-2名,分别由学术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特殊情况可经院长批准延期1—2年;
(四)根据需要,院长可提议增补个别委员名单。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参加学院科学研究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学术队伍建设规划等研讨;对学院科研工作和学术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议,提供学术咨询;
(二)对学院产学研合作、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大成果进行咨询、审议和提出建议;
(三)指导学院学术研究领域、研究项目和研究方向的确定;组织科研与技术推广项目的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
(四)审议学院学术奖惩政策,制定学术规范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和知识产权纠纷并向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查评议学院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及奖励等级;对申报校级以上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奖励项目进行审核、评议和推荐;审批,检查,验收学院科研和教研项目;
(六)推动和促进校内外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主持学院学术研讨会,组织国内、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活动,承担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章 专业建设
第五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组成: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分别由学校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主任组成。
第五十七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研究,提出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对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开展专业建设研讨会,研究讨论行业、企业对专业社会、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践教学、专业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四)审议新设专业可行性研究、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实习实训课程大纲等文件资料,推荐新增专业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五十八条 专业调整设置经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十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代表大会职权,保障教职员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
(一)教代会代表一般由学院下属各部门按一定比例从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必须获得本部门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才能当选,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兼顾学院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50%,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以及少数民族和党外人士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教代会工作,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员工的意见和要求,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并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三)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期满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受学院教职工监督,学院可依规定程序罢免或补选代表;
(四)根据大会需要,可邀请校内有关领导干部、共青团负责人、民主党派成员、学生代表等列席大会,教代会列席代表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提案权外,有知情权、发言权等。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校企合作、实训实验室建设等重大问题的报告,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制定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五)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坚持校务公开制度;
(六)制定、修改学院教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章 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四条 做好学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的政治领导,支持各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五条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二章 教学院(系)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院 (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院(系)在院长和分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机制;
第六十七条 教学院(系)根据学院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和学院教育教学规章,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院(系)管理工作;
(二)根据学院总体发展规划,拟定院(系)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及阶段性工作目标;
(三)在学院教务处的统筹指导下制定本院(系)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标准及其他教学规章制度,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负责制定本院(系)教学、科研、师资、学术、教材、学术交流等工作的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本院(系)教研室建设工作,组织本院(系)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专业与课程建设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提高课堂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确保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拟定本院(系)教师的选聘、使用、培训计划,向学院提交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系(部)人员业务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七)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负责院(系)校内外理论教学、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等教学环节的组织实施;
(八)负责本院(系)各类课程考试命题、试卷批阅、成绩评定、试卷分析、试卷存档等具体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院(系)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动态检查、评估,通过学生座谈会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教学问题,严格常规教学管理,执行教学规范要求;
(十)协助教务处做好本院(系)教材征订工作,参与组织编写补充教材、教学参考书等辅助资料。
(十一)负责本院(系)实验实训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在学院领导下做好校企合作、联合办学的各项事宜,不断开拓合作市场。
(十二)协助学院做好高水平人才引进,特别是“双师型”教师的引进;
(十三)在学生处、团委等院级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做好本院(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注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学生开展各种体育、文化、艺术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大赛和技能考证。
(十四)关心本院(系)教职工学习、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力所能及的困难,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积极开展“教书育人”活动,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十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八条 教学院(系)设置主任、副主任职位,由院长聘任,根据院长授权开展工作,教学院(系)主任全面负责本院(系)行政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主任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办学收入、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举办者可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七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院办学收入,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七十二条 学院完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为办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院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执行,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学院各项资金科学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第七十五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资、国家补助、社会捐助等办学投入的资产以及学院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建立捐赠管理制度,受赠物品纳入学院资产账,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纳入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在学院续存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学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成立由学院理事会、党政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生代表、相关专家和主管单位人员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学院理事会审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八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终止:
(一)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学院终止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妥善安置教职工和在校学生,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核准备案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合肥滨湖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